學會公告     來函刊登

轉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重要資訊-有關醫療機構質性細胞輔助性軟組織填充技術(SVF及CAL)】(106/3/9)

轉載自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年03月0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41162100號公文
來文內容轉載如下︰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執行細胞輔助性軟組織填充技術(SVF及CAL)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再生醫學及細胞治療發展諮議會第4次會議決議及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決定辦理。
二、 醫療機構執行以自體脂肪併間質血管細胞群(SVF)混合物,用於直接增加特定部位豐腴度之技術,其混合物應為抽取自體皮下脂肪後注射於皮下部位,不能宣稱疾病治療效果,亦不能宣稱為細胞治療。該技術不屬需執行之人體試驗項目,但應以書面同意(說明)書之方式充分告知施受者。
三、 醫療機構進行醫療廣告之內容應具科學證據,如廣告宣稱SVF及CAL有疾病治療效果或提及細胞治療,已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有關「細胞輔助性軟組織填充技術」之相關規定,請轉知轄內醫療機構遵循辦理,並請貴局加強宣導,避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第八十六條及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導」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