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公告
主 旨: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114年1月1日起全面將門、住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轉版為2023年版ICD-10-CM/PCS。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113年12月04日
發文字號: 健保醫字第1130664266號
公文來文內容刊載如下︰
主 旨: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114年1月1日起全面將門、住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轉版為2023年版ICD-10-CM/PCS。
說 明:一、旨揭轉版文件參閱網址https://www.nhi.gov.tw/ch/mp-1.html(首頁>健保資料站>
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2023年版ICD-10-CM/PCS)。
二、配合旨揭事由,跨年度醫療費用診斷及處置碼之申報方式說明如下:(一) 門診案件以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就醫日期」為區分依據,如為113年
12月31日(含)前,申報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
2023年版ICD-10-CM/PCS。例如:
1、同一療程如有跨年情形,如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就醫日期」為113年
12月31日(含)前,申報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
2023年版ICD-10-CM/PCS。
2、跨年排程案件,如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就醫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
(含)前,申報 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2023年
版ICD-10-CM/PCS。
3、處方箋交付調劑案件,如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就醫日期」為113年12月
31日(含)前,申報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2023
年版ICD-10-CM/PCS。
(二) 住院案件以醫療費用申報資料點數清單段之「申報期間-迄」為區分依據,如為113年12月
31日(含)前,申報2014年版ICD-10-CM/PCS;如為114年1月1日(含)後,申報2023年版
ICD-10-CM/PCS。
三、另為利院所及早準備及測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建置「模擬2023年版醫療費用預檢系統」,重申上傳測試資料時間之判定原則如下:
(一) 門診、交付機構: 上傳費用年月為113年1月且「就醫日期」為113年1月1日(含)後。
(二) 住診: 上傳費用年月為113年1月且「申請期間-迄」為113年1月1日(含)後。
(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0月24日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
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任一預檢,
其檢核結果顯示成功且114年1月1日(含)仍在約之院所,特約類別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
地區醫院者,獎勵11,000點;特約類別為基層醫療單位及其他醫事服務機構,獎勵3,00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