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會     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及提案規則

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 會員代表大會提案規則

第一條 會員代表若要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請於會員代表大會兩週前,將提案連同兩名附議人(需為本會有效會員)簽署之書面資料,傳真至秘書處,才得以列入會員大會議程。
第二條 提案人本人需於會員代表大會時親自出席,若未依規定辦理者,恕不予以處理。
第三條 議案討論順序以傳真日期先後為主,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
第四條 另會員代表大會中之臨時動議以兩個為原則,主席有權視開會時間決定討論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