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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20日以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號令修正發布。

衛生福利部 公告111年09月20日

發文字號: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C號

公文來文內容刊載如下︰

主 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9月20日以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

            號令修正發布。

 

說 明:

一、檢附發布令掃描檔、「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請各機關(構)單位依以下事項辦理: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轉所轄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鄉(鎮、市、區)公所相關人員。

(二)請相關專業學(協)會、公會、醫學會轉成員及會員。

(三)請台灣資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月1日,將鑑定系統增修欄位等上架並維護。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發布令.pdf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條文(核).pdf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