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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其回推倍數上限及隨機抽樣案件數計算

衛生福利部 公告107年03月15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70035055號 公文來文內容刊載如下︰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其回推倍數上限值及隨機抽樣案件數計算方式,皆自107年4月1日(費用年月)起生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2條第3項、同法第22條附表2暨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13日衛部保字第107010748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各總額回推倍數上限值:

     (一)醫院總額部門採設定回推倍數上限值,門診10倍、住診3倍。

     (二)西基總額部門採設定回推倍數上限值,門診20倍、住診5.8倍。

     (三)中醫門診總額部門採設定回推倍數上限值,門診20倍。

     (四)牙醫門診總額部門採不設定回推倍數上限值。.

 

二、隨機抽樣案件數計算方式:抽審案件核減點數之極端值案件數,門住診皆以全部抽審案件數之14%計算(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