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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 學會章程
內政部核准日期: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七十一年 第三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
七十二年 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一條
七十三年 第四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二條並增列第二十二條
七十六年 第六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七十七年 第六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增列第八條丙項
七十八年 第七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五、十七兩條
七十九年 第七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三條
八十 年 第八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八十六年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廿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並增列第廿六條
九十 年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條、第十三條
九十二年 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一條
九十七年 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一條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骨科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四 條 本會得視會員人數及分配與會務進行之需要設分會與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甲、提倡骨科醫學之研究並發揚醫學倫理道德。
乙、調查國內外骨科醫學事業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及交流。
丙、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丁、審議有關骨科醫學之名詞及標準。
戊、出版會誌及有關書刊。
己、獎助骨科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庚、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委任,審查骨科醫師訓練機構及甄審骨科專科醫師。
辛、協助有關骨科之醫療鑑定。
壬、協調骨科各次專科醫學會之交流及連繫。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甲、普通會員。乙、贊助會員。丙、名譽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為:
甲、普通會員:凡取得中華民國醫師執照,參加骨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及格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乙、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丙、名譽會員:曾任本會理事長,或對骨科醫學有特殊貢獻並經理事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第 七 條 凡有違犯本會會章行為之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如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即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 八 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甲、普通會員享有:
﹝一﹞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所舉辦之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或事業之權利。
﹝四﹞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乙、贊助會員享有:
﹝一﹞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及其他本會舉辦之各科集會。
﹝二﹞本會出版之資訊及刊物贈閱之權利。
丙、名譽會員享有:
﹝一﹞曾為本會理事長者,聘為本會理事會議之顧問,每次會議必邀請其列席。
﹝二﹞凡本會主辦之年會,研討會以及地方主辦之學術演講大會,均免繳一切會議費用。第 九 條 本會普通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代表任期兩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會員代表大會分別選舉組織理監事會。
第 十二條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代理人;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業務及審察理事會年度預決算並向大會報告。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三條 理、監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出。
第 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十五條 本會之理監事其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任期亦為二年,不得連任。
第 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甲、喪失會員資格者。
乙、因故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丙、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第 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業務之需要聘任之。
第 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如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 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並舉行學術討論會,各種臨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
第 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甲、國內普通會員入會費暫訂為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國外普通會員入會費暫訂為美金柒拾元、常年會費為美金柒拾元。
乙、事業費。
丙、會員捐款。
丁、委託收益。
戊、基金及其孽息。
己、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依內政部人民團體法規定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徹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定之,送請內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