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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骨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修訂
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骨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114年07月30日通過衛部醫字第1141666200號公告)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骨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進入骨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連續五年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及骨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二)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進入骨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連續四年六個月之骨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骨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委託之醫學會認可。
(四)曾領有骨科專科醫師證書者,應仍可重新參加甄審筆試及口試。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連續訓練應符合訓練期間中斷至多一次,且不超過三個月,訓練年資採計至口試當日為止;惟因兵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致使因素使訓練年資未滿訓練年限,最多以四個月為限;通過甄審後仍應補足訓練月份,始可核發專科證書。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骨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委託之醫學會審議通過者,得免筆試。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採用是非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含:
(一)骨科基礎醫學:解剖學、細菌及血清學、生物生理學、病理學、生物力學、放射線學及核子醫學等。
(二)骨科臨床醫學:一般骨科(含骨科病理及腫瘤、感染等)、外傷學、關節重建、小兒骨科、手足骨科、脊椎外科、運動醫學等。
口試由八位口試委員為之;每一委員負責一個次專科,共八個次專科(關節、脊椎、運動、骨創、小兒、骨病(腫瘤)、足踝、手外);其內容範圍得包含考生提供之個案病歷摘要及手術紀錄。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全體口試委員評分總平均滿六十分(含)以上,且至少六個(含)次專科平均評分達六十分,始為及格。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並於報名時繳交證明文件者,筆試成績得予加分:
(一)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前進入骨科臨床訓練之住院醫師。以下各目可同時併列採認,合計以五分為上限。
1.自八十九年起,骨科住院醫師訓練期間於中華骨科醫學雜誌(Formosan Journal of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或SCI收錄之雜誌發表骨科論著名列第一作者,每篇論文加二分,病例報告加一分。
2.參加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學術大會論文發表,名列第一作者並親自報告,加分方式如下:
(1)自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七年九月期間,每篇口頭論文加一分,口頭病例報告及壁報論文加零點五分。
(2)自一百零七年十月起,每篇口頭論文加一分,壁報論文加零點五分。每次參加以加分一分為上限。
(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進入骨科臨床訓練之住院醫師,加分方式如下:
1.於中華骨科醫學雜誌發表原始論著且名列第一個第一作者,加二分。本目以二分為上限。
2.於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學術大會發表論文,名列第一作者並親自報告者,每篇口頭論文加一分,壁報論文加零點五分。每次參加以一分為上限,本目以四分為上限。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應另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骨科住院醫師訓練紀錄,應包含個案病歷摘要及手術紀錄數篇。
(五)領有外國骨科專科醫師證書應考者,應繳交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相關文件。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七)甄審費。
(八)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骨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含視訊課程)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且六年中不得連續二年積分為零。
(一)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學術年會,每次十二點;春季大會,每次八點。
(二)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地區學術討論月會,每次二點。
(三)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內骨科相關學術研討會或教育演講,每二小時一點八點,每次以五點四點為限。
(四)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骨科非SCI雜誌發表骨科相關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八點,第二作者五點,第三作者三點,其餘共同作者各一點八點。
(五)於中華骨科醫學雜誌或SCI骨科雜誌發表骨科相關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十六點,第二作者十點,第三作者六點,其餘共同作者各三點。
(六)於國外參加國際骨科學術會議,持有證明文件並通過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審查,每次五點,擔任演講者另加五點。每年以十點為上限。
(七)離島及偏遠地區執業者,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年會、春季大會及月會,繼續教育積分以二倍計。
(八)於專科證書效期內,經政府或服務單位外調支援國際醫療服務,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服務期每滿一年,可抵學術積分十八點。
(九)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網路視訊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零點九點,每次課程以一點八點為上限。每年以三點六點為上限。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證書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不另行收費,惟應於成績公告之日或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第一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備註:
77年8月30日衛署醫字第748737號公告
77年11月23日衛署醫字第767091號公告修正第2點
80年3月5日衛署醫字第928243號公告修正第2點
83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83019664號公告修正第2點
83年7月26日衛署醫字第83037091號公告修正第10點
88年12月17日衛署醫字第88068443號公告修正第5點
90年7月2日衛署醫字第0900039865號公告修正第3、4、5、8、10、11點
92年5月6日衛署醫字第0920024024號公告修正第2、5、8、10點
92年6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20211478號公告修正第2點
96年11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60215458號令修正第2、4、5、11點
105年1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9213號公告修正第1、2、3、4、12、13、14點
107年5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71663487號公告修正第2、5、10點
114年7月30日衛部醫字第1141666200號公告修正全文